地理标志商标与普通商标有什么区别

地理标志区别普通商标最显著之处为:地理标志能够标示某种商品来源于某地区,同时还能体现的特定质量、信誉或其他特征,普通商标则不能,具体区别有以下几点:1. 生产地域性地理标志认定产品,必须跟姐姐不同的风土、物种、公益、人文等具体情况,限定产品生产的区域范围。

2. 产品独特性地理标志认证的产品,都必须具有给予当地地域特点的独特品质。

3. 命名地缘性地理标志认证的产品,其名称均由该产品生产的地理区域名称、该产品品类通用名称两者偕同构成。

常见地理标有五常大米、大兴西瓜、平谷大桃等都有这些特点,而普通商标则没有,同时地理标志与普通商标申请的主体也是不一样的,普通商标企业、个人、团体都可申请,而地理标志只能当地该行业协会进行申请。

当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作为商标的一个独特存在,亦必须遵守商标的一般使用审查规则。

地理标志商标与普通商标有什么区别

澳大利亚商标法和中国商标法的区别

1、地理标志用来区别某产地与其它地方的同类产品,商标则与生产者的关系紧密:同一地方的不同生产者生产的同类产品,只能用商标来加以区别。

2、商标可以转让,地理标志不能转让。

3、客观性不同:地理标志是千百年历史的积淀,是客观存在的,而商标则是个人或少数人主观努力的结果。

4、地理标志不受时间限止,而商标有时间限制。

5、表达的质量联系程度不同:地理环境和人文因素完全或基本决定了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特色,而商标一般与质量关系不大。

6、地理标志属于公权,商标属私权。

什么是原产地名称?

所谓原产地名称,是整个国家一个地区或特定地方的地理名称构成,用于标志原产于该地区,并由该地区的地理环境确定的具有特定质量和特点的产品。

对地理名称的保护,主要存在于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。

在我国,原产地名称可以作为一类证明商标获准注册并获得保护,注册人可以依据商标权,对假冒原产地名称等行为追究侵权责任。

所谓证明商标,就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,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,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、原料、制造方法、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。

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,将假冒商品原产地名称的行为和使用,使人误认商品出处的标志的行为,作为使人产生混淆或误认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加以禁止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》第三条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,包括商品商标、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、证明商标;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,受法律保护。

本法所称集体商标,是指以团体、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,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,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。

本法所称证明商标,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,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,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、原料、制造方法、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。

集体商标、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,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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